政府信息公开

来源:百度文库 编辑:神马文学网 时间:2024/09/29 21:17:31
一、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条款
[一]禁令第一条中的“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”,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、《公务用枪配备办法》、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违反上述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,按照《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》[公通字〔2002〕58号]从严处理。
“予以纪律处分”,是指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等行政处分。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,由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[以下同]。
“造成严重后果”主要是指:[1]违反规定使用枪支,致人伤残、死亡,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;[2]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威胁他人,或者随意鸣枪,造成恶劣影响的;[3]将所配备、管理的公务用枪出租、出借、出卖的;[4]违反枪支配备、管理和保管规定,造成枪支、弹药丢失、被抢、被盗,或者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杀人、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等。多次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,屡教不改的,也要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[二]禁令第二条中的“携带枪支饮酒”,包括在任何时间、任何情况下携枪饮酒。所谓酒,包括白酒、黄酒、啤酒、葡萄酒等含酒精的饮料[以下同]。
“造成严重后果”主要是指:[1]携带的枪支丢失、被盗、被抢的;[2]酒后持枪威胁他人,或者随意鸣枪,造成恶劣影响的;[3]违反规定开枪致人伤残、死亡的等。
[三]禁令第三条中的“酒后驾驶机动车”,是指任何时间酒后驾驶汽车、摩托车等机动车。
“造成严重后果”主要是指:[1]交通肇事致人伤残、死亡,或者使公、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;[2]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;[3]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等。
[四]禁令第四条中的“工作时间”,包括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晨、中午,以及其他执行警务、值班、备勤时间。
“造成严重后果”主要是指:[1]因饮酒贻误工作和战机,造成重大损失的;[2]酗酒滋事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违反规定,屡教不改的,也要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[五]禁令第五条中的赌博“情节严重”,主要是指:[1]赌资数额较大的;[2]聚众赌博的;[3]多次赌博的;[4]在办公场所进行赌博的;[5]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、赌具的等。
[六]在追究领导责任的规定中,“所在单位主要领导”是指所在单位的行政首长;行政首长暂缺的,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干部。
上一级单位的“主要领导”,是指上一级单位的行政首长;行政首长暂缺的,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干部。
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,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问题出在哪一级,就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。
二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
以前,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、携枪饮酒、酒后驾驶机动车、在工作时间饮酒及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,主要依据《人民警察法》、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、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》、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》、《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》和《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。“五条禁令”既与已有的规定相衔接,又进一步体现了从严治警的方针,在处理上更加严厉。应该说,经过多年的专项治理和教育整顿,绝大多数公安民警都知道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、携枪饮酒、酒后驾驶机动车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行为是公安机关严令禁止的,违反这些规定都是明知故犯,特别是“五条禁令”施行后,再有违反规定的,就是顶风违纪,理应从严处理。
当然,在贯彻实施“五条禁令”的过程中,不能搞单纯的惩办主义。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,立足教育。制定“五条禁令”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人,而是着眼于教育,重在防范。希望广大公安民警通过学习教育,都能够自觉遵守“五条禁令”。如果每个民警都能严格遵守,公安队伍的纪律性大为增强,也就达到了制定禁令的目的。
本禁令实施以前,已按其他规定处理的五个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,不再重新进行处理;本禁令施行后,发生的五个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,一律按照本禁令处理。公安部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,以本禁令为准。构成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或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,本禁令对此不再作具体规定。